新兴县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县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9号令)和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进行等级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县民政局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第二章评估对象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新兴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第六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县民政局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实施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评估。第八条县民政局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九条评估委员会负责我县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审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初审结果; (二)公示审核结果; (三)对有异议的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复查; (四)将审核意见和审核结果报送新兴县民政局审定。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第十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组成。第十一条评估委员和复核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召开评估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对审核结果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投票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参加投票的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第十三条社会组织评估专业机构,根据县民政局的委托,对相关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委托的县民政局审定、公示、公告。社会组织评估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评估专家库,聘请评估专家; (三)接受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向受评的社会组织理事或会员进行问卷调查; (六)负责撰写等级评估报告(一例一份); (七)受理复核申请和社会投诉。(八)将初评意见报送评估委员会。第四章评估程序第十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社会组织完成自评,将材料报送社会组织评估专业机构; (三)社会组织评估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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