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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量刑标准一览表2014.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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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状江苏高院量刑标准一览表2014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最终确定的宣告刑一般不应低于基准刑的40%。独任和合议庭20%量刑情节基准刑调节幅度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未成年罪犯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酗酒、赌博屡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教育过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未成年罪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有确切证据证实未成年罪犯身心成长曾受严重家庭暴力等其它客观因素影响的可以在本条规定从宽幅度的基础上再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减少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60%未成年罪犯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初次犯罪、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一贯表现较好,人格健全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未成年罪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宣告缓刑。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根据犯罪时的年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聋或哑,视力或听力存在严重障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综合考虑危害后果的大小、危害后果与必要限度的差距、被防卫行为或被避险情况危害性程度等因素,确定从宽幅度轻微过当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70%;一般过当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严重过当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轻微过当或一般过当,并具有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免于处罚。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手段、准备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预备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实施其他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70%;其中,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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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