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石方劳务分包合同》的
补充协议
甲方: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地铁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等、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上,就乙方承揽甲方中标的长沙轨道1号延长线项目的约50万土石方挖运工程签订了《土石方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现经洽谈协商,双方一致就主合同所规定的有关内容作出补充,达成如下补充条款,并签署形成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施工场地与设备
1、甲方负责解决土石方装卸场地和回填所需的土石方存放场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施工所需的龙门吊由甲方提供并承担租赁费,乙方需要支付龙门吊使用所需的水电费和直接操作人员工资。直接操作人员也可由乙方自行安排。
3、施工所需洗车设备由甲方负责提供,甲方不收取乙方对洗车设备的租赁与使用费,但乙方应自行安排人员对洗车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第二条合同履约金与工程开工日期
1、合同履约金由乙方支付至甲方单位账户或甲方负责人个人账户,甲方应开具由收款经手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单位行政公章的收款收据。
2、主合同规定的开工日为2012年12月底前,若劳务分包项目不能正常开工,且开工日延期超过3个月即至2013年3月31日未能开工,则甲方应在2013年4月份的头3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所缴纳的壹佰万元合同履约金,乙方与甲方
所签订的主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继续有效。乙方若不能按时返还合同履约金,自2013年4月1日起,根据延迟返还的合同履约金金额与时间,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甲方利息外,还应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罚息。
第三条工程施工工期及工程量变更
1、主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工期为有效工期八个月,若因不可抗力、甲方原因以及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导致乙方不能组织正常施工而造成停工,停工时间不计算在有效工期内,甲方允许按停工时间相应地顺延施工时间。
2、如施工所遭遇的实际地质条件(如溶洞等)、地下管网及地表情况复杂多变,与图纸设计时所依据的条件不符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共同确认并按实调增土方工程或其他相关工程的工程量。
第四条双方责任
1、因气候、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施工而停工的,甲方对乙方进行补偿,其补偿标准为:每台挖机800元/天,每台汽车500元/天,乙方工作人员人工工资每人100元/天;且施工工期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2、甲方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环境(如政府城管、环保、卫生、公路管理等部门的政策与行为,周边单位、居民区、居民等的规定与行为,等等)与施工条件(如乙方用水、用电、甲方应提供的施工场地与施工设备等)适于乙方施工,否则,造成乙方施工受阻、停工而延误工期的,乙方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甲方除按本补充协议本条第1款的标准对乙方进行补偿外,还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3、乙方应严格按图纸组织施工,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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