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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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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10(2010年2月2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燃油、工业物料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农业生产管线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第四条本市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人防、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第六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应当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非开挖技术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第十一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三)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外,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四)原则上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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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