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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事故不能再说情(精简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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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事故不能再说情
出了事故不能再说情
出了事故不能再说情
某厂长只重生产,不抓安全,结果企业发生火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没想到追究责任时,却有领导站出来为之说情。说厂长这样做是为企业,又不是为个人。
笔者认为,这种因“公”无罪论要不得,这个情说不得。一是,安全生产法是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的根本方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如果找个借口就可以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这个法还有何力量?成了儿戏的法怎么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二是,职工的生命都没有了保障,经济效益又从何谈起?三是,不是为了个人就可以违法,违了法也情有可原,这样做会大大淡化人们的法制意识,模糊职工的安全生产观念,使人是非不分,助长不法行为和违章作业的增多。四是,时至今日,一些企业始终把安全生产不当回事,和说情的“保护伞”不无关系,认为违法生产可以减少安全投资,没出事还能落个经济效益、政绩显著之美名和实惠,万一出了事,则有领导兜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何乐而不为呢?
由此可见,因“公”无罪论,对于企业来说,不是爱而是害;对于国家和职工来说更是一种灾难。况且,替小集团谋利益,实质上是为了个人捞好处,这哪里是为“公”呢?所以笔者认为,说情是丧失原则的表现,是一种不正之风,应当坚决刹住。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这才是真正的有情。也只有如此,才能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生产的持续发展。(李旭)
摘自《中国安全生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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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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