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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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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的通知(2004年2月13日)深交〔2004〕103号为规范我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和质押登记行为,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转让和质押登记行为,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依《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可以转让的红色、黄色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的转让和质押登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营运牌照转让,是指营运牌照持有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或其他法定方式将营运牌照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营运牌照质押,是指营运牌照持有人将营运牌照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第三条营运牌照的转让和质押,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四条深圳市交通局是营运牌照转让和质押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第二章转让登记第五条营运牌照的转让可由牌照持有人选择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等方式进行。营运牌照属国有的,其转让按《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的规定进行。第六条营运牌照持有人转让营运牌照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机构实施。第七条营运牌照受让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第八条办理转让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运牌照转让登记申请书; (二)营运牌照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营运牌照所配置车辆的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 (四)营运牌照转让合同; (五)身份证明材料。第九条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转让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营运牌照证号等信息刊登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深圳法制报》等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第十条转让公示期间无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营运牌照转让登记,并换发营运牌照证书。第十一条公示期间有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异议的副本送达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当就异议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异议事项。未作答复或者未解决异议事项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第三章质押登记第十二条出质人办理质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运牌照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营运牌照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营运牌照质押合同;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受理质押登记申请后,应当将出质人的基本情况、营运牌照证号、质押事项等信息刊登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深圳法制报》等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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