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卖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编号:WGF-2006-0803)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签署《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时,以原合同第二条所约定之成交价款人民币42万(肆拾贰万元整)。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第一笔房款(人民币)18万元(不含定金2万)和定金2万元(贰万元)于2014年10月15日前支付;第二笔房款(人民币)22万元以银行付款时间为准,与乙方无关。3、甲方在交房之日前,与乙方共同办理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过户手续。甲方将该房屋维修基金、有线电视、热水器、煤气等所有权(但不限于)无偿转让给乙方,乙方无需另外支付费用;并转交所交易房产原有的房屋结构图、原始买卖合同(若有)、水电装修路线图等相关资料。4、甲方将房屋固定设施或装饰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内,乙方不需另外支付费用,甲方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乙方。5、甲方在交房之日前结清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并提供给乙方交房之日前一个月(2014年10月)的已缴讫的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收据和物业管理费帐单以及有线电视凭证。如甲方在交房之日前未能及时结清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则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赔偿。6、甲方在未将房屋正式移交给乙方之前而导致房屋毁损或灭失等,一切后果由甲方负全责,与乙方无关;对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进行赔偿。7、甲方必须保证房屋的独立性,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权利,如产权的完整性、原单位的优先购买权及原单位是否允许转让等,但不限于;对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无条件进行赔偿。8、甲方在移交房屋前三日内必须将自己所有的东西全部搬走,逾期未搬的,视为放弃其所有权;由乙方对此进行处分。9、房屋过户完毕之后,为维护乙方利益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并不得拒绝。应拒绝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进行赔偿。10、甲方在房屋过户完毕之日起15日必须腾退出去,不得无故拖延。对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进行赔偿。1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房屋所有材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及提供虚假信息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购房款即人民币42万元(肆拾贰万元整);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总购房款20%作为违约金,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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