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1、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所以,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辱、以区别与常人的耻辱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2、刖刑:即砍去罪人足的重刑,五刑的一种。3、圜土:据史籍记载,夏朝开始有了监狱,称为“圜土”。原意是指圆形的土坑或土墙,用于囚禁犯人。夏代的监狱以“圜土”为名,说明还比较简陋。5、非眚(sheng):眚,过失;非眚,故意;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的称呼。8、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单方面解除婚约休妻的几个条件。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在西周礼制中对男子单方面休妻权利的限制。在三种情况下,即使触犯“七出”已婚妇女也可以不被丈夫休弃,称为“三不去”,,即没有娘家可以归去的。,即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三不去与七出是封建宗法制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中国传统社会夫妻离异的基本原则,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五听”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辞听是听言语表达,色听是观察陈述时的面色,气听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耳听是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目听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从中可以看出,西周时已经能够运用司法心理学的一些经验来处理案件。,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郑国的成文法律。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开创了中国成文法的先河。,郑国大夫邓析综合郑国内外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在郑国流传,后为官方接受,成为正式的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内容为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原文已经灭失。,是秦代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九章律》,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指的是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关无权审理,须奏请皇帝裁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现任官职大小,功劳大小等,来决定是否减免刑罚以及具体适用何种刑罚的原则。这是封建等级思想制度化的体现,使得等级特权制度合法化,也是礼治思想中“刑不上大夫”的体现。,是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的。是指在审理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与儒家经义冲突时,则以《春秋》中的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一种审判方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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