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拆迁补偿新标准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发布了新的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将从非住宅房屋、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三方面进行了具体实施。 据了解,对于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新的标准,据市建委拆迁科负责人称:“对不能退后重建的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中,对商业门面房的补偿,1至5类地段每平方米分别补偿2200元、2000元、1800元、1600元、1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1、2类地段每平方米补偿1200元,3、4类地段每平方米补偿800元,5类地段每平方米补偿650元。”拆除非国有、集体单位非住宅房屋,依法进行评估。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评估价格后给予补偿;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扣除土地评估价格的40%后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需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 而对于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商业用房,且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同时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址必须一致。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使用1至5年的,按同类住宅房屋评估价格提高30%的标准给予补偿;6至10年的,提高40%;11年以上的,提高50%。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标准为拆迁房屋评估价的10%。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该房屋低于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拆迁应当按照建筑面积50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或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拆迁人承担增加面积所需费用。 另外,对于市民关切的搬家补助费,则按照拆迁住宅房屋面积每平方米8元,每户补助总额不低于600元。单位生产经营设备的拆除、运输和安装,按合理费用计发。选择房屋安置的,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补助。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安排周转房的被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经营性补助费。选择房屋安置的,营业性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14至18元补助;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7元补助。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50%经营性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经营性补助费。 据悉,因城市基础建设项目拆迁的,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优先购买。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宁市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济宁市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对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市中区、任城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应成立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和房屋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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