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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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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七条凡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的监理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以上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第九条各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承担全省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可承担监理企业注册所在市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含)以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可承担监理企业注册所在市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含)以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上部永久建筑投影面积占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大于50%)的监理任务。
第十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专业培训,组织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专业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统一颁发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监理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审批程序:
    一、拟申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须填写《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提出申请资质的级别,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与附件材料一并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申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申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有关监理人员在全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和人防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核定相关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查申报企业的资质;
四、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甲级、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五、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核查监理企业申报附件材料原件。凡是对企业申报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材料原件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原件,否则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  新申请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应从丙级开始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暂定期满的监理企业,应申请核定资质;暂定期满但未核定资质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其暂定丙级资质自动失效,不得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十三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正式受理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正式受理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四章  监理资质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
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四、监理业绩;
五、业务手册。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附件材料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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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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