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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专利法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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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民国九十一年(2002年)修订第一条本细则依专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订定之。第二条申请人依本法第十二条委任专利代理人时,申请书上应加盖代理人印章,并应向专利专责机关提出委任书,载明所代理之权限及送达处所。送达处所应与专利代理人名簿登记者相同。申请人于变更代理人之权限或更换代理人时,应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变更。专利代理人之送达处所、印章有变更时,应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变更。未申请变更送达处所前,以专利代理人名簿登记之送达处所为准。专利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除申请人向专利专责机关叙明其代理行为应共同为之外,均得单独为代理行为。第三条申请人之住、居所、印章有变更时,应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变更。第四条关于专利之申请,专利专责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得通知申请人检附身分证明或法人证明文件。第五条本法第十三条所称约定有代表者,系指由共同申请人、异议人、举发人或专利权共有人全体约定。前项之代表为有关专利之申请时,应检附约定之证明文件。第六条本法第十六条所称专利专责机关职员,系指所任职务与专利业务有直接或间接之关系者而言。第七条申请文件定有程序者应依其程序。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之程序或不明晰者,专利专责机关应于收文后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未依限补正者,依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办理。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所称处分前,系指处分书发文前。第八条依本法及本细则指定之期间,专利专责机关得依职权或据申请变更之。前项变更期间之申请,应载明理由向专责机关为之。第九条申请专利之文件,如系邮递,必须挂号。专利专责机关应以发寄地邮戳所载日期为准,认定申请之先后。本法所定或专利专责机关指定之各项期间之遵守,应以书件或物件送达专利专责机关之日为准;如系邮递,以发寄地邮戳所载日期为准。邮戳所载日期不清晰者,除申请人举证外,应以送达专利专责机关之日为准。申请人得检附委托书指定第三人为送达代收人。申请人及送达代收人应受送达之住、居所,不得以邮政信箱或文件代收处为收受文件送达之处所。第十条本法及本细则关于专利之申请及其它程序期间之规定,其期间之末日为星期日或其它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前项期间之末日为星期六时,除邮递外,书件或物件送达专利专责机关之日,以其次星期一上午代之。第十一条依本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回复原状者,应备具申请书,叙明延误期间之原因、消灭之事由及年、月、日,检附证明文件向专利专责机关为之。第十二条申请人对申请专利必须存档之书件,不得申请退还。但得申请阅览、抄录、摄影、影印或发给有关之证明。第十三条本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一款但书及第三款但书、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但书及第三款但书关于期间之规定,申请人应于申请时叙明事实及其年、月、日,有证明文件者,并应检附证明文件。第十四条依本法及本细则规定之申请,所应备具之文件,概须用国文,其科学名词之译名并应附注外文原名。译名经国立编译馆编译者,应以该译名为准。前项文件原系外文者,并应检附原本。第十五条本法第二十二条或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条准用第二十二条规定之说明及图式,应以国家标准A4号(210×297公厘)纸制作一式二份,说明书应直式横书由左至右载明左列事项: 一、发明或新型名称:应与所申请专利内容相符,不得冠以无关之文字。二、发明人或创作人姓名、国籍、住、居所。三、申请人姓名、国籍、住、居所;如为法人,其名称、事务所及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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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