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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借阅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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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借阅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管理和充分利用病案,特定本制度:二、病案室应清洁卫生,严禁烟火,严禁喧哗,保持安静,为借阅者提供舒适的查询、借阅环境。三、病案一律在病案室内借阅,病案带出病案室需由医务科科长或业务院长批准,病案室备案方可带出病案室。三、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阅,其他人员须经医务科科长或业务院长审批方可借阅。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四、为了保证病案的有序供应,大批量或多部门集中借阅需事先预约,病案室按优先原则、时间顺序、日阅读量等,合理分批提供所需病案。五、公、检、法、司等法律工作者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科长审批,方可查阅病案资料,复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六、患者及家属不得借用病案,如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七、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在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八、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九、病案库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作,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十、院外不予借阅和借出,如确有特殊情况者,借阅时必须持有关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方可摘录病史,不得复印。如需借出,必须经业务院长批准,并同时交押金100元。一周内按时归还,如数退还押金。病案复印管理制度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湖北省《病历书写规范》、《病案科(室)建设管理规范》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二、下列人员和机构如需要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病历资料:(一)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三)保险机构;(四)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三、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或保险理赔申请书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四、患方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应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由医务科统一审批,由病案室人员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五、医院受理复印的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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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镜花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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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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