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键词:仲裁司法监督监督体制监督模式仲裁司法监督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然而,无论学术界抑或实务界关注得更多的是司法审查的范围和程度等仲裁司法监督本体问题,对于监督的原因及步骤、方式等程序问题缺少应有的重视。而在倡导程序正义的现代法治社会,如何利用正义的程序约束权力的滥用,促进权利的实现却是更为重要的课题。尤其在仲裁与司法两种纠纷解决机制处于相互促进又相互竞争的状态下,如何利用程序的力量规范司法权的运行,使其始终基于正当目的履行对仲裁的审查职能,以肯定或否定仲裁裁决法律效力的形式来实现保护仲裁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的司法目的是至为关键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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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却要求法院监督和促进仲裁实现其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目标。我国现行仲裁司法监如何为仲裁当事人救济其仲裁程序性权利提供一条法定途径的角度来探讨如何作为司法外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化形式,仲裁以其高效、快捷和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权的特色,在民商事纠纷解决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公正价值的终极追求无疑应是仲裁生命力所在,因此推崇意思自治的仲裁活动离不开法院审判权的介入。所以,仲裁这种国家权力体制外的民间解纷方式从其产生之初就与权力体制内的司法制度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仲裁的非强制性需要司法权给予支持,赋予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力,如指定仲裁员、提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另一方面,相对于当事人权利的弱势,处于强势的仲裁权是否在正当运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也需要司法权的适当敦促,以维持仲裁权与当事人权利之间的平衡态势,如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在执行程序中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因此,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为现代各国所广泛采纳。在仲裁的立法和实践中,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放弃对仲裁的司法支持和监督,尽管各国对仲裁进行司法支持和监督的形式、范围有所不同,但司法最终决定原则督制度规定在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的《仲裁法》以及大量的司法解释中。在世界范围内对该制度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改革多针对其具体制度的完善问题,而并非就其是否需要被摒弃进行争论,即便是最强调当事人自决原则,反对法院干预仲裁的人,也不得不承认仲裁地点的法院仍会有可能要去插手仲裁,而且是件好事,比如把受贿的仲裁员赶走或把他的裁决书撤销。所以,在法院应否去插手干预仲裁,其实是程度问题。既有的研究成果对于仲裁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审查范围的限制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提出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应缩小为程序审,放弃实体审: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应采取统一的审查标准:取消不予执行这一审查方式,保留并完善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等。但遗憾的是,在倡导程序正义的现代法治社会,他们很少从构建一个完整、系统的司法程序规则,也缺乏对该程序本身的价值、目的和原则等基本理论的详细论述,而作者认为以救济仲裁当事人程序权利为核心,探讨具体司法审查程序的建构是我们在明确了司法需要对仲裁活动“审查什么”的前提下必须继续讨论的一个议题,即“怎么审奈侍猓咛蹇矗哉庖晃侍獾难芯具有如下重要意义:⒁灾俨玫笔氯顺绦蛐匀ɡ木燃梦?疾旎迹钊肫饰鑫夜中兄俨盟法监督的立法得失,为建立完整、系统的仲裁司法监督程序提出一个具有操作性的制度架构。⒈韭厶舛杂诠娣赌壳笆滴窠缁炻业牟僮髯刺7ㄔ禾峁┮惶卓蒲Ш侠的程序规则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关于仲裁与司法关系的探讨具有拓宽传统程序法学研究视野的理论意义,通过正确分析仲裁与司法两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而促进两者各自的良性运作,创造一个和谐的纠纷解决体系。青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一章仲裁司法监督概述仲裁司法监督的概念对司法权的基本职能——判断而言的。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需要法官保持中立、基于理解角度的差异,理论界关于仲裁司法监督的涵义存在两种看法。一种是从狭义的角度出发,认为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仅指司法对仲裁的审查和控制;另一种看法是从广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司法监督与法院对仲裁的介入是同一概念,既包括积极的法院协助和支持,又包括消极的法院审查和控制。毫无疑问,前一种观点强调司法权对仲裁权的监控,以保障仲裁权的公平、公正行使:后一种观点确实反映了司法权在仲裁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全貌。但笔者认为,尽管前一种观点在措词上十分注重司法对仲裁进行监督的主动性,流露出司法对仲裁的种种疑虑,似乎忽视了司法对仲裁进行监督的实质目的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这一本质内容,但是与后者相比较,前者的理解更符合司法监督一词的内涵。首先,从司法权的本质来看,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对仲裁的协助和支持处于从属地位。与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权力运行相比,“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4釉诵械氖抵世纯矗痉ㄈㄊ嵌哉樗ǚ降娜ɡ义务关系以法律和法理为视角进行判断的过程。在运用其判断职能的整个过程中,司法权需要利用法院本身占有的各种司法资源,为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保障诉权而提供种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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