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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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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国有重点林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发挥其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维护生态安全,加强和完善国有重点林区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国有重点林区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林区界定〕本条例所称的本省国有重点林区,是指由国家核发林权证以及由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划拨方式确定,并由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的经济社会区域。  第四条〔任务和目标〕国有重点林区以培育保护森林资源为基本任务,以建设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完善的生态主导型经济体系、高效的社会事务管理体系,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与人民生活富裕为主要目标。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管理局受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授权〕本条例对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局(以下统称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授权,是授予其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本条例颁布实施后,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对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执法不再另行授权。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国有重点林区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七条〔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重点林区作为全省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八条〔森工各级管理部门职责〕  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行使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国有重点林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二)制定和实施社会经济发展、资源配置、产业和分配等各项政策,调整国有重点林区经济结构。(三)负责国有重点林区内的林业及其生态建设,承担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湿地保护、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林木种苗管理、森林防火、造林绿化、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等工作。(四)培育、完善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五)落实国家和省下达的各项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重点林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六)依据国家授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七)负责国有重点林区内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八)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国有重点林区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九)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工作人员。  第九条〔机构建设〕国有重点林区实行区域管理、内部政企分开的体制。各级管理部门应当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从实际需要出发,完善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综合行政执法,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部门,应当在国有重点林区设立相应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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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