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关键词:外刑法理论关于实行过限的概念、特征及处理原则。第二部分为故意伤害罪实行过限的类型,把故意伤害罪中的实行过限分为重合性实行过限与非重合性实行过限、同一构成要件之内的实行过限与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实行过眼、组织犯无责的实行过限、教唆犯无责的实行过限、帮助犯无责的实行过限、实行犯无责的实行过限等三个类型;第三部分为故意伤害罪实行过限的认定标准,分为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其他实行犯四种类型分别加以了研究;第四部分对雇凶伤害中的实行过限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着重论述了雇主概括性授意情况下的实行过限、事实认识错误情况下的实行过限、发生加重结果情况下的实行过限、附随犯实行过限是共犯理论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故意伤害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高发性犯罪。为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本文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理论,对故意伤害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加以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故意伤害罪实行过限的基本理论,概述了国内罪行为情况下的实行过限四种情形。故意伤害实行过限认定标准雇凶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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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引故意伤害犯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高发性犯罪,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经常遇到实行犯实施的与共谋的犯罪不一致的行为。即在共同的犯意形成之后,由于受到个人心理素质、自控能力、犯罪诱因、法律后果等错综复杂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发生实行犯实现的结果和其他共犯的认识不一致的场合。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的行为与最初预谋的行为之间的这种差异,通常表现为“不及”或“过剩”情况。其中的“过剩”情形,即实行犯实施的犯罪行为超出其他共犯认识范围的场合,或者说日本刑法所称的实行犯实现的结果比其他共犯认识的范围严重的场合,就是我们要讨论的实行过限问题。如教唆他人伤害某甲,他人却将帮助某甲反抗的某乙一并打伤;教唆他人伤害某丙,他人却将某丙打死等等。在“不及”状态下,各犯罪人仍构成共犯,共同对犯罪结果承担责任,理论上争议不大;但在“过剩”状态下,共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罪责,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罪责,成为问题。由于我国刑法对实行过限并无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在过限行为的认定上并无统一标准可循,而使得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案情相同,定性、量刑却不同的事情。又因为实行过限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共同犯罪又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犯罪形式,在实际生活中也存在着不少特殊情况,因此必须结合具体犯罪具体加以认定。鉴于以上情况,为准确有力地惩处犯罪,保护人民,本文拟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理论,对故意伤害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加以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故意伤害罪实行过限概论故意伤害罪实行过限的概念⒐P形:凸扌形5那在刑法理论上,对于实行犯超出其他共犯认识范围的行为,国外有着不同的称谓。德国学者将其称为正犯过剩行为,即超越共同行为决意的行为①。本学者则称为共犯的过剩行为,即正犯者实现的结果比共犯者所认识的内容严重的场嘲年里旷因&①加版书法国沦总私教开酶《摹久余善特报魏斯马托赛页可舢昂唱海第斯,汉版、》一兄。
他共犯人不能预见的行为④.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从定义上看,似乎是与俄罗斯学者及英美学者表达的合。。意大利学者将其称为共同犯罪的偏离,即就某一具体的共同犯罪人来说,其他人和他一起共同“实现”的犯罪,并不是他“希望发生”的犯罪6砺匏学者将其称为实行犯过度行为,即实行犯实施的不属于其他共同犯罪人故意之内的犯罪⒚佬谭ɡ砺劢涑莆9卜竿庑形#粗鞣甘凳┝斯餐缸锿獾摹⑵我国现行刑法对相关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理论也较少触及。从现有资料来看,主要有以下表述:第一种称作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又称“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过共同犯罪入事先预谋或临时协议的范围的犯罪行为⑤。第二种称作共犯过限,又称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谋议的犯罪范围的行为谌殖莆9薹福冈诠餐缸锕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的一种犯罪形态⑦。第四种称为实行过限,指实行犯蛘实施了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5谖逯殖莆J敌泄蓿殖莆!肮餐缸镏械墓P形!保侵甘敌蟹甘凳┝超出共嗣犯罪故意的行为。笔者认为,上述概念中,德、日、意的说法虽然不同,但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不管是德国的“正犯过剩行为”、日本的“共犯的过剩行为”还是意大利的“共同犯罪的偏离”,都是对“实行犯超出其他共犯认识范围的行为”的一种表述,这种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即是否“过限”,还有待进一步界定;俄罗斯学者和英美学者的概念也没问题,但它们是对实行犯已经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即己经过了限的行为的一种称谓;难有我国学者的称谓,很是混乱。既称“实行过限”,又称“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还说“指的是实行犯实施的超意思相同,指的是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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