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婚姻法概述
孙宇
2012年9月12日
一、婚姻法的概念
广义的婚姻法
狭义的婚姻法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婚姻法的概念采广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具体来讲,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关系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的概念: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2、家庭的概念: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
1、人身关系——主要方面
婚姻法是身份法,调整亲属身份关系(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
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民法中其他的人身权有区别
2、财产关系
具有从属性,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其发生、终止都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条件,如夫妻财产关系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终止。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三)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1、自然属性
2、社会属性——本质属性
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着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和发展
婚姻家庭关系又受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四)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1、实现人口再生产
2、组织经济生活
3、文化教育功能
(五)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1、群婚制
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1)血缘群婚制
同辈份的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不同辈份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人类结束了杂乱的性交时期,开始了婚姻家庭时代。
(2)普那路亚婚
在血缘群婚制的基础上又排斥了兄弟姐妹之间通婚的权利。
2、对偶婚制
指一对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同居生活的婚姻形式。
是从集团婚向个体婚过渡的婚姻形态。
确定子女的生父成为可能,为父系氏族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3、一夫一妻制
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因私有制确立、私有财产的出现而产生
三、婚姻法的特征
(一)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
——毛泽东
(二)内容的伦理性
婚姻法将合乎伦理的行为上升为法,是道德的法律化。
《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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