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法学经典著作选读》第七讲约翰·密尔《论自由》的主要内容主讲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封丽霞副教授《论自由》约翰·密尔(1806-1873)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成书的历史背景《群己权界论》(严复-1903)本书的主要目的与观点宣扬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为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进行辩护。完全的个人自由和充分的个性发展不仅是个人幸福所系,而且是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之一。一、导论:自由的定义社会的自由“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公民自由——社会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多数人的暴虐一种社会性的暴虐,它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更为可怕,“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细节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为了防止多数人的暴虐,政府和社会应当保障每个公民享有三种社会自由意识的内向境地—最广义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追求个人趣味和志趣的自由个人之间相互交往和联合的自由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自由”定义的核心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行动的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其他人不得对这个人的行为进行干涉,至多只能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个人的行为只要不危害他人就有完全的自由,他人和社会就无权干涉;只有当个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时,社会才能对其行为加以限制,法律才能对其进行阻止和惩罚。
法学经典著作选读约翰密尔《论自由》主要内容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