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驾驶证。 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拖拉机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拖拉机驾驶证。 拖拉机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系统。第二章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 拖拉机驾驶证 第六条 拖拉机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拖拉机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七条 拖拉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在1…),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 (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 (三)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 第八条 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 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 第九条 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拖拉机驾驶人初次获得拖拉机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拖拉机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拖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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