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山东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要求,结合我省试点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包括试点工作机制的建立、相关规定规程的落实、试点单位确定、任务安排、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批复、作业设计编制与批复、施工作业、检查验收、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省林业局按照《山东省林业局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要求,落实各职能机构职责,制定办事规则,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制度,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试点成效。第五条试点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推进,优先安排幼龄林透光抚育和卫生伐。试点任务主要安排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中幼林抚育和集体及林农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幼林抚育。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森林采伐作业规程》GB\T(1646-2005)、《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2001)、《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规程》GB\T(1713-2008)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抚育工作。第七条试点单位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抚育试点所需采伐限额,限额不足的,要优先使用预留指标,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程序单报单批;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采伐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采伐限额和采伐作业的公示工作。第二章作业设计第八条作业设计编制。试点单位根据省林业局批复的实施方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及《山东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暂行)》,组织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第九条作业设计审批及备案。试点单位将作业设计以县为单位报所在市林业局审批,同时上报省林业局造林绿化处备案。第十条作业设计变更。作业设计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报市林业局批准同意,同时上报省林业局造林绿化处备案,方可变更。第三章施工作业第十一条试点单位必须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暂时没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必须委托相关部门培训森林抚育技术人员,并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第十二条试点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在保证抚育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施工人员尽可能使用本场职工。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调查设计、施工作业等技术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森林抚育经营质量管理办法。试点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强化作业质量管理。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跟班作业,依事定责,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实行合同制管理,试点单位与施工作业主体依据作业设计签订施工作业合同,明确作业地点、面积、方式、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合同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转包。第四章检查验收第十六条检查验收组织领导。省、市、县(市区)各级都要成立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织林业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检查验收队伍。第十七条检查验收依据与内容。主要依据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下达的试点任务、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有关施工作业合同等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设计执行、中幼龄林抚育作业数量与质量、资金使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情况。第十八条检查验收。包括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一)县级自查。施工作业主体完成施工任务后,提出检查申请。县级林业部门要及时组织自查,并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的同时申请上级部门进行复查。(二)市级复查。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自查报告和申请复查报告,进行全面的复查。复查结束后,形成复查验收报告报省林业局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作业设计执行、任务完成、施工作业质量、资金到位与使用、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及抚育成效、存在问题与建议等。(三)省级核查验收。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核查验收。第十九条加强对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试点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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