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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课件.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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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所谓安乐死,是指在病人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并处于剧烈的病痛折磨之中,且无可逆转地濒临死亡的状态下,为消除其肉体和精神痛苦,而通过医学手段使其无痛苦地结束自己的生命。
我国首例“安乐死”案的主要当事人、陕西第三印染厂职工王明成,8月3日凌晨离开了人世。今年6月7日,患胃癌晚期的王明成因不堪病痛折磨,发出了想要“安乐死”的呼声,他就医的医院表示,因国家没有立法,不能为他实施“安乐死”。
1986年,王明成在汉中为母亲夏素文实施“安乐死”,成为我国首例“安乐死”案的主要当事人,并因此被逮捕关押,与实施者蒲连升一起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1991年4月,汉中市(现汉台区)人民法院宣判二人无罪;1992年,汉中地区法院维持原判,两人被释放。
1984年10月,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被医院诊断为肝硬变腹水。1986年初,夏病情加重,腹胀伴有严重腹水,多次昏迷。疼痛难忍,喊叫想死。王明成和其妹向主管医生蒲连升询问其母病情,蒲连升说对夏治疗无望,并向他们介绍了国外使用“安乐死”的情况
王明成及其妹多次到蒲连升的办公室,要求给夏素文实施“安乐死”。蒲连升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由值班护士作了注射。夏素文在6月29日凌晨5时死去
汉中市人民法院于1990年3月15日至1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1991年4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明成在其母夏素文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产生并且再三要求主治医生蒲连升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无痛苦地死去,其行为显属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蒲连升在王明成的再三要求下,同其他医生先后向重危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对夏的死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其行为已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后,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蒲连升和王明成则对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5日二审裁定:驳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蒲连升、王明成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安乐死”违反宪法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前不久在会办省政协委员提案时明确指出,“安乐死”违反宪法。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不管“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只要是未经法律允许,人为地加以结束,都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违背了《宪法》的规定。
安乐死会引发害命案
个人无权利选择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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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