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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级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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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成品粮油在稳定粮食市场、保障军需民用、有效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调控作用,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湛江市粮食应急预案》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级储备成品粮油(以下简称储备成品粮油),是指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和储备品种所储备的成品粮油,主要品种为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等。第三条储备成品粮油计划、承储、轮换、动用、费用拨补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第四条储备成品粮油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实施。第五条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储备成品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确定承储企业,拟定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备品种、总体布局、储备计划和动用计划,安排和拨付储备费用,对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轮换、安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负责储备成品粮油储备费用的安排和管理,对相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承储企业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粮油仓储管理规定、《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承担储备成品粮油承储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承储管理第八条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省下达给我市的储备规模,提出储备成品粮油计划规模(不得少于省下达的储备规模)、储备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第九条实行储备成品粮油承储条件认定管理。符合承储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市粮食局提出申请,市粮食局通过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经过审查确定,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认。如果是通过市农发行贷款的企业,需同时联合市农发行确认资格并参与验收。第十条储备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获得粮油经营许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具有符合《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储备成品粮油设施。总储存能力仓容800吨及以上或罐容200吨及以上。具备符合最低库存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成品粮油质量等级和卫生指标检测条件;(三)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承储企业必须按时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第十一条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储备成品粮油的整体布局、市场调控、轮换等因素,向获得承储资格的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成品粮油承储计划。承储计划原则上一定3年,一年一清算,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承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二条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承储企业与市粮食局、财政局签订储备成品粮油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市粮食局、财政局另行制定。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承储计划规模存储储备成品粮油,按要求报送轮换、库存情况。如确实不能按时按量完成储备任务,应当提前向市粮食局、财政局报告,经批准后可调整储备计划,承储企业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第十四条储备成品粮油实行专仓储存。承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挂牌,标明储备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等内容,并设立专账如实记录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质量等轮换情况,切实做到账实相符,保证能随时动用和接受检查。第十五条储备成品粮油日常管理应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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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06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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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