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指引20052008深圳律师网2005年7月18日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为规范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健康发展,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业务委员会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具体情况起草了《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指引》,现予以公布。请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进行讨论,对该《收费指引》的具体条款、实际操作问题提出修订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于2005年7月29日前报送律协业务部。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指引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收费指引。第二条本收费指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且住所位于深圳市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整(以下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元)。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50万元整。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或配股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30万元整。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40万元整。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30万元整。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发行证券和申请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50万元整。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40万元整。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20万元整。第十一条前述第三条至第十条有关律师服务费用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的服务合同分阶段收取;对于某些服务项目,如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项目,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进行协商一并签署一揽子服务合同,约定总体收费标准,在此基础上再分阶段收费;如果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涉及的资产规模过大、律师的工作量过大、工作时间过长,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当事人要求增加收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10万元整。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的设立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20万元整。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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