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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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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号现公布《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城镇规划管理,科学编制城镇规划,实现城镇规划管理和规划设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德宏州各县、市城镇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办法(暂行)》以及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德宏州建设具有地方民族特色、亚热带风貌的园林城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德宏州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一切建设用地、建设工程以及规划管理、规划设计等相关活动,其它乡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德宏州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的详细规划,应按本规定执行。各县市也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按已批准实施的总规、详规编制相应的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但所编制的技术规定原则上不得突破本规定所列技术指标的上下限。第四条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镇规划实施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阶段、成果与实施第五条城镇规划的阶段德宏州各县、市城镇总体规划以下规划阶段分为: (一)城镇分区规划; (二)城镇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给水、排水、园林绿化、防火、防空、防洪、抗震等专业规划; (四)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 第六条城镇规划的成果要求(一)本规定由第五条所列各阶段规划成果深度、成果系列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细则》、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国标《村镇规划标准》以及相应专业规划标准的要求。(二)城镇规划和村镇规划编制过程中,成果内容可按实际情况适当增减;规划中的市政工程规划部分可分阶段完成。第七条城镇规划的实施(一)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地段都必须编制详细规划作为实施依据; (二)各项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各项建设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管理,必须符合各阶段城镇规划和本技术规定。(三)根据城镇规划各个阶段的目标要求,在城镇规划的实施过程中,规划成果的主要作用如下: 1、城镇总体规划①作为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以及进行相应范围的规划管理的依据; ②作为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依据; ③作为协调州域城镇体系中各城镇、乡镇发展建设依据和指导性文件。 2、分区规划①作为编制详细规划、市政公共工程专业规划的依据; ②作为办理规划用地选址、市政公共管线管理的依据; 3、控制性详细规划①作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市政公共综合管线规划的依据; ②作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市政公共管线规划管理的依据; 4、修建性详细规划①作为修建设计、建筑设计、市政公共综合管线规划设计的依据; ②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筑方案审查和市政公共管线管理的依据;第三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八条全州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规划原则,遵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德宏实际要求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九条编制和修订城镇总体规划、城镇基本用地结构比例应符合(附表一)的要求。第十条居住用地(R) (一)指居住小区、街坊、组团、院落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也包括主城规划区内的村镇居住用地;建筑底层为非住宅的用地,其住宅用地的数额由住宅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乘以建筑用地确定。(二)居住用地由居住小区(含小区级以下的组团、院落)内的全部用地构成,包括住宅用地(含建筑基地、建筑间距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带状绿地须宽8米以上,建筑间绿地须在标准间距之外)四个部分。(三)居住用地按建筑和环境的不同,分为四类:R1、R2、R3、R4。(详见附录一中:各类用地的含义,下同)。第十一条公共设施用地(C) (一)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但包括主城规划区村镇同类性质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按功能不同,分为八类:C1、C2、C3、C4、C5、C6、C7、C9。第十二条工业用地(M) (一)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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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