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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的初步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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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初步解析一、强条部分 本规范共有24条强制性条文,分布于3、4、6、10、11、12章中,具体为1)、本条规定系统总线上及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必须设短路隔离器,并规定每一隔离器所带消防设备总数不得超过32点。对于该条的执行,由于整本规范并没有对短路隔离器的安装作出明确规定,故短路隔离器可就地设置;对标准层,一般点数不会超过100点,4路即可,则可注明短路隔离器设于楼层接线箱内。这样,对设计影响不太大;若在地下车库等场所采用集中设置,则将分十余路配出,可能图面表达较困难。另外,对于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短路隔离器,应理解为该总线在两防火分区都连接设备时,若总线只是路过,则可以不设。D在宣贯中也是这么讲的。2)、本条规定在超高层建筑中,除设在消控室的外,各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探测器、手报、模块等不应跨越避难层。本条的疑问是,何为“直接”?有“间接”吗?“间接”为何可以不受限?当然,本条的执行并不困难,把控制器都设于消控室就可以了。而且现在都是这么做的。根据D在宣贯中称,即便都设在消控室内,也宜按此条设控制器。如一建筑共设3个避难层,则应至少设4个控制器,#1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及以下;#2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二避难层(含该层);#3控制器带第二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三避难层(含该层);#4控制器带第三避难层(不含该层)以上。3)、本条规定具有联动功能的系统应设消防控制室。没有问题,照做就是。4)、本条规定与具体的设计工作无多大关系,但作为强条设计文件必须有所反应,建议写入总说明中。5)、本条规定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道严禁穿过消控室。其中“管道”指的是什么?是涵盖所有管道吗?如果是,则现在采用较多的“消保中心”就只能拆成“消控室”和“安保中心”了。具体执行没有太大问题。根据D在宣贯中称,根据,本条与,可以设“安保中心”。但为审图方便,至少要有明显间隔。另外,D称,安保电源不属于消防电源。为此,即便设“消保中心”,该中心也应设2个配电箱。6)、本条规定了联动要求,但写的太笼统,尤其是反馈信号的要求,如广播、声光报警器也要反馈到消控室吗?如果是,反馈信号取自何处?什么样的信号可作为反馈信号?建议具体的图中不表示(也表示不清),仅在总说明中表达。根据D在宣贯中称,只要没有具体条文之明确的反馈具体要求就可以不反馈,称对广播的监听、录音等只是工作状态,不属于反馈要求。7)、本条规定联动信号与受控设备的参数必须匹配。从目前看,消控系统的联动均为开关型,除了受控设备的动作电压外,并无其他需要匹配的参数。但作为强条设计文件必须有所反映,建议写入总说明中。根据D在宣贯中称,本条主要针对产品升级后可能出现的不兼容,国内产品出现过。8)、本条规定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不仅需系统联动,还需在消控室手动直接控制(手控盘)。本条并无特殊,一直是这么做的,照做就是。9)、本条规定需系统联动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从条文解释来看,是针对气体、泡沫等灭火设备的,但问题是本条正文中对“消防设备”并无限定词,可以解释为所有“消防设备”都要执行本条,而实际又不可能,审图时可能会遇到麻烦。执行上,对有具体要求的(如气体、泡沫、防排烟风机及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等)应按本条做,并在总说明中写入本条文。另外,根据本规范的其他条文,如第,其规定喷淋泵仅需压力开关一个触发信号即可启动。以此可以说明并非所有消防设备都要两个独立的报警信号来启动。因此,为设计说明不出现自相矛盾,建议凡强条都要列入设计说明,而非强条的(如喷淋泵、消火栓泵联动等)仅笼统表示为“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设置对各设备的消防联动控制”。10)、本条规定系统应设置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声光警报器。这里强调的是“确认火灾”及“所有声光警报器”,但并未给出“确认火灾”的条件,根据第,没有给出具体的触发条件。故具体设计应在相关图中画出声光警报器,并在总说明中写入本条文。11)、本条规定带语音提示功能的声警报器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本规范有关警报器出现了多个新名词—“声警报器”及“光警报器”,用意不清,也没有规定什么场所应用或不应用哪一类警报器,而带语音提示功能的声警报器更是奇特。经多方了解,暂无此类产品。只能在总说明中写入本条文。根据D在宣贯中称,警报器是统称,包括声光、光、声警报器等,可以均采用声光警报器。12)、本条规定一建筑内的声警报器应由系统同时启停。这也只能在总说明中体现。本条也说明声光警报器与声警报器不是一回事,不清楚的是,声光警报器也有声,但,却未对停作出要求。根据D在宣贯中称,对声警报器的要求,声光警报器也要遵守;同样,对光警报器的要求,声光警报器也要遵守。13)、本条规定集中报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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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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