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我区困难及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6〕4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建立和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是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加快我区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原则,实行实名制管理、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生活补贴。本细则所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料,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四条补贴对象生活补贴:具有盐都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依老养残的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盐都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第五条补贴标准:(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级和二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当年低保标准的35%发放,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当年低保标准25%发放;、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一级和二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当年低保标准100%发放;、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当年低保标准60%发放;(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城镇、农村分别按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第三章申办程序及发放第六条申办程序按“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原则。(一)符合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由本人自愿书面申请经村(居)委员会初审后,向户籍所在地镇(区、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民政办)提交所需材料。所在村(居)经办人及时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章。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二)申请材料::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证或家庭收入证明(村(居)民委员会盖章和评议小组人员签名)、《盐都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委托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当事人的居民户口本、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盐都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委托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在机构护理的,由机构申请提交相关证明。(三)符合“两项补贴”申请人需同时提交所在地盐城农商银行开户账号和打卡银行存折复印件(需本人签字)。第七条逐级审核审批程序:(一)受理。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原则,申请人将“两项补贴”《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报送镇(区、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民政办),各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民政办)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逐一组织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二)公示。由各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民政办)参照低保流程组织评议公示。各镇(区、街道)将公示无异议的初审合格材料和《盐都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结算表》经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区社会救助中心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三)审核。区社会救助中心将审查合格的相关材料及名册转送区残联,审核残疾等级是否符合并提出认定意见,同时将符合条件需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的,转送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审核,并出具综合性结论报告。(四)审批。所有材料审核合格后由区社会救助中心保存,并将“两项补贴”《申请表》报区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审定后送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盐都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结算表》会同区残联盖章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专项资金,实行打卡发放。第八条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定点盐城农商银行)按季打卡转账存入补贴对象上报的账户中,并注明补贴类别(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第九条区民政局及区残联统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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