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苏价工〔2009〕366号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商南京电监办、省能源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适当降低上网标杆电价。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二)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上网电价高于原标杆电价的电厂,同步下调上网电价;上网电价低于原标杆电价且高于调整后标杆电价的电厂,统一到调整后的标杆电价;上网电价低于调整后标杆电价的电厂,本次不做调整。(三)降低热电联产企业和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我省非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各市价格部门将调整后的电价情况报省局备案。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一。二、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三、为解决我省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国家同意在销售电价中加收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收取的范围与国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相同。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本次居民电价及执行居民电价水平的其他非居民用户的电价暂不调整。其他用户的电价标准见附件二、三、四。五、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外的所有自备电厂,其自发自用电量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继续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国家规定未获得资源综合利用或热电联产认定的自备电厂,除按原规定缴纳的四项基金附加外,还需缴纳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起的用电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七、本次电价调整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同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管,妥善处理好连锁反应。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物价局联系。附件:1、江苏省电厂上网电价表 2、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3、江苏省峰谷分时电价表 4、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电价表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苏价工[2009]366号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20-35千伏以下35-110千伏以下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一、 二、 其中:1、 2、限制类高耗
苏价工[2009]366号江苏电价调整的通知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