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章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关系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后非职务发明:发明人,设计人职务发明: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一、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一)发明人直接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以下人员不是发明人:(1)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如领导;(2)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如实验室的工作人员;(3)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如电脑录入员。案例几位医疗仪器研究设计人员共同构思制造一种医疗仪器,他们分工合作,甲负责整体构思方案,乙丙丁各自负责一部分设计,甲的妻子则负责整个研制工作的后勤服务,如租用研究设备,实验场地,联系检验等等。为了检验仪器的效果他们还请了几位医生作临床试验,其中有一位医生发现了仪器的重大缺陷,并提出改进方案,后又被采纳而成为技术方案的一部分。请问:如果该项成果申请专利,以上何人能够成为专利申请人?(二)申请人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专利申请人包括以下几种:。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所在单位是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转让后受让人成为专利申请人。(三)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人。专利申请获得批准之后,专利申请人就成为专利权人。专利权可以转让。案例:,兄拥有资金,弟拥有技术,共同在福建办厂生产一次性水杯,同时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聘请某专利代理人代为办理,在确定发明人的时候,弟出于尊重兄长,将其兄列为发明人,并且列为第一发明人,由于兄支付授权专利的费用,兄为申请人,该专利申请后被授权。几年合作后,双方分道扬镳,弟在浙江另成立一生产同样产品的工厂,仍旧使用该专利。在产品销售中两厂构成竞争,兄要求弟停止在浙江生产,遭拒绝后告其弟厂专利侵权。弟称其为发明人,是该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引起权属纠纷。在庭审中,其兄提出虽然他不是发明人,也没有申请权转让的书面协议,但该发明亦不属于其弟所有,而是其弟在福建厂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应为福建厂所有。试分析该专利的归属。案例:“一种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源于唐某家的祖传秘方。1996年,某烤鸡厂与唐某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唐某负责培训,提供自采药材,某烤鸡厂对唐某按特技技术师待遇。同意烤鸡厂作为专利申请人之一,负责专利申请工作。专利权会唐某所有。”6月,烤鸡厂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申请书上发明人为唐某,申请人为某烤鸡厂。同年9月,某烤鸡厂向专利局出具证明,声明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专利申请人错写为烤鸡厂,要求变更为唐某。1999年,某烤鸡厂又持公安局证明,声称变更证明是伪造的,再次提请变更专利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申请人再次变更为烤鸡厂。唐某不服变更,要求调处。纠纷处理过程中,烤鸡厂提出该方法为职务发明。本案涉及三个问题1、祖传秘方是否可申请专利?2、“一种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3、烤鸡厂是否通过技术转让合同获得了专利申请权?(即专利申请权是否已经转让?)二、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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