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稿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讨论稿(注:原条例“—”内容表示删除,修改后条例黑体字表示修改或增加内容)原条例修改后条例法律依据意见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实现环境与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把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年度考核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把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年度考核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和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第五条第六条鼓励和推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发展环保产业,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第六条鼓励和推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发展环保产业,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罚没款可用于补充环境行政执法经费。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各新闻媒体应当发挥新闻舆论宣传、监督作用。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环境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环境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八条对环境保护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环境保护规划第九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的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的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条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和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第三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

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稿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1723063821
  • 文件大小225 KB
  • 时间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