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存货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存货业务中的差错和舞弊,保护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生产辅料等。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对本公司存货业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在建立并实施存货内部控制制度中,应当强化对以下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二)存货请购依据应当充分适当,请购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三)存货采购、验收、领用、盘点、处置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对存货预算、供应商的选择、存货验收、存货保管及重要存货的接触条件、内部调剂、盘点和处置的原则及程序应当有明确的规定。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各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采购部、仓储部、生产部、销售部负责对在库物资的采购、保管、搬运、防护、交接、销售、处置等管理工作。部分半成品库房在车间的,由各车间负责保管及收发。公司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存货的全过程业务。第五条公司应当配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合格人员办理存货业务。建立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负责存货采购的部门应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采购人员应按照生产计划按时编制公司物资采购计划,年度物资采购计划要由部门领导及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并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总经理审批。季度和月度采购计划原则上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由部门领导审批后执行。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存货业务。第六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存货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存货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第七条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通知公司ERP管理系统实现,严格按照系统程序进行管理。综合部应注意ERP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定期检查运行程序,并制定防范意外事项的有效措施。第三章请购与采购控制第八条公司采购部应当按照公司采购控制程序文件,根据仓储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等制定采购计划,对存货的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库存存货的结构和数量。仓储部应制定合理的存储定额,保证经济合理的物资储备数量标准,以减少资金浪费。第九条公司采购部、销售部应当逐日根据各种材料的采购间隔期和当日材料的库存量,分析确定应采购的日期和数量,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的前提下,计算安全存货水平和经济采购批量,据此再进行采购,尽可能降低库存或实现零库存。第十条公司采购部、销售部应当根据公司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采购,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应根据预算或采购计划办理采购手续,严格控制预算外或计划外采购。公司年度采购计划外项目,若要求紧急采购时,由采购部门填制《紧急货物采购单》,经财务部门确认、采购部门分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价格审核后方可采购。公司应当根据预算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的业务特点编制存货年度、季度和月份的采购、生产、存储、销售预算,并按照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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