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高新区内企业除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汕头市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外,同时享受汕头高新区相应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按经济特区相关政策执行。主要有:区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新办外资企业在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按二年免、三年减半优惠,五年优惠期满后,如果属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延续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孵化项目在孵化期内享受由孵化基地办公室提供的政府职能、项目融资、技术交流与培训、商务信息等各种服务。项目孵化初期,经费开支确有困难的经批准,提供优惠租金的孵化场所,一年内免收租金,第二年按50%收取。 3、留学回国创业人员,由智引办出具有关证明和本人护照,公司可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 4、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经企业申报管委会批准,可获科研启动周转资金。 5、市政府从市财政安排400万元作为留学人员来汕创业的孵化资金。 6、区内企业经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7、经国家、省、市批准认定的科技项目除可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外,高新区管委会设立专项基金奖励资助: ①技术专利项目的奖励。对获得当年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授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独立外观设计专利可获最高30000元奖励。 ②荣获品牌项目的奖励。对获得当年品牌称号的项目,包括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可获最高20000元的奖励。 ③项目获得各级科技进步(成果)奖的奖励,包括国家科技进步(成果)一、二、三等奖,获得当年省级科技进步(成果)一、二、三等奖,获得当年市级科技进步(成果)一、二、三等奖,可获最高50000元的奖励。 ④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荣誉称号的奖励。被授予当年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荣誉称号的,被评为当年高新技术产品荣誉称号的,可获最高20000元奖励。 ⑤项目获得各级科技(创新、技改)部门计划立项的资助。对获得当年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技改)项目立项并有资金资助的,分别给予10万以下2万以上的配套资助。 ⑥设立企业科技项目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市审核设立的科技项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以下5万元以上配套资助。 ⑦科技孵化及科研项目的资助。对经审查符合条件,进入高新区创业园孵化基地的高科技项目,提供免租金场所:对进入孵化基地的博士后、留学归国人员的科研项目及其它高新技术科研项目,在创业初期确有困难,经高新区科技局审查推荐,报请管委会批准一次性给予5-8万元创业资助。 ⑧实施项目技术转化的资助。对于以上,在区内、创业园里实施转化、产业化前景好的技术项目,经过高新区科技局审查,认定符合扶持条件的,报请管委会批准,根据项目的技术先进程度,给予20万元以下的无偿资助或30万元以上的有偿资金扶持。 8、区内企业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辅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开发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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