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最新)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认证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看到,我国《电子签名法》并不限定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认证服务提供者在认证活动中所负的风险是较大的。这是否会阻碍我国认证服务市场的发展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草案中,曾依照新加坡的模式对认证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限制,因为何种原因取消了这种风险保护?新浪科技2004年9月21日以70家CA需电子签名法放行百万证书等待转正”为标题对《电子签名法》施行前夕的中国认证服务市场现况作了报道。文中提到: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在国内已经有了70多家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已发出去上百万张数字证书之后的,这些认证机构有行业的、区域的,也有完全市场化的;这些数字证书有发给企业的、个人的,也有发给服务器的,这部签名法如何面对这些既成事实”就成了大家关注它的另一个方面。”专门认证咨询服务业务的北京德法智诚咨询有限公司CTO乔聪军这样认为。我国目前有近9千万网民,其中2千万网上交易用户,网民数量仍在持续发展,网上交易数量不断增大,并且已有七十多家认证机构,已发出上百万张数字证书,很明显我国面对这个已有一定规模的认证市场的首要任务是规范市场行为,筛选其中合格的认证服务提供者。这就决定了我国对认证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认定的态度。《电子签名法》表明了我国政府规范电子商务改善网络环境的决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作为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专业服务提供商,因其行为直接影响交易双方的利益,且就技术和过程掌控能力而言,在三者中处于优势地位,所以,《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过错推定责任认定制度,要求认证人证明自己无过错”方可解脱责任。电子认证服务将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积极研究责任防范和无过错”证据证明方法对于认证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电子签名法》条文中也能看到,并没有禁止认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合同中增加限制自身责任风险的条款。这是法律留出的自由裁量的余地,还是一个没有规定可循的空白区域?新法规的出台,给了认证服务从业者和法律界人士值得讨论和思考的问题。《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此处对于赔偿没有作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应以对方遭受损失的数额为准。认证提供者应注意到此规定,在认证活动中尽到自己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否则在当下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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