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WSC-110039600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业务手册昆明市水务局2018年月日发布 目录前言 3一、受理范围 4二、适用对象 4三、办理依据 4四、实施机关 5五、许可人员 5六、许可条件 6七、申请材料 8八、许可时限 9九、许可收费 9十、许可证件 9十一、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9十二、许可办理 10十三、许可服务 15十四、事中事后监管 17十五、附件 25(一)许可流程图 26(二)表单及文书 27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书 28附件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9附件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0附件4行政许可审批表 32附件5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3附件6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4附件7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35附件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意见表 37附件9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39附件10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0附件11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1附件1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43附件13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46附件14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47附件15行政许可代办委托书 48附件1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现场记录表 50附件17责令改正通知书 52附件18昆明市水务局权利义务告知书 53附件19水行政执法巡查登记表 54附件20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55附件21案件受理登记表 56附件22水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批表 57附件2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8附件24调查(询问)通知书 60附件25调查(询问)笔录 61附件26案件结案报告 63附件27水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4附件28投诉、举报处理单 65前言本业务手册按照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DB53/T543—2018)的相关要求起草。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昆明市水务局。本手册主要编写人:昆明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处。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昆明市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本业务手册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二、适用对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公民个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与办理。三、办理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2.《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将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核准报告前;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工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二条规定: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四、实施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法定授权机构。昆明市水务局负责云南省立项的项目中,除云南省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跨州(市)项目和水利项目外,其他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昆明市水务局具体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受理、审查、批准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五、许可人员受理人和审查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水土保持专业能力,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决定人应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水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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