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doc:..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发〔XX)19号),加快我省流通业发展,充分发挥流通业在促进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深化改革,提高流通企业竞争能力(一) 积极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组改制。各级政府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从流通企业实际出发,大力推进多种形式改革,可以继续实行股份制、兼并、出售、租赁等多种改制形式。有条件的国有流通企业,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改造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流通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支持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外资、民间等多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在深化流通企业改革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废银行债务。(二) 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包袱。允许国有流通企业通过将其使用的、已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流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历史债务。企业改制时,应对企业的应收款和应付款进行清理。对3年以上的应收款不能收回且符合坏账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销;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并己取得法律文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核销。对核销的应收账款,由其责任主体建立备查账单独反映和督收,收回的账款作为国有出资人的收入。(三)降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成本。企业改制时,国有流通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承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销售涉及的土地交易费、资产评估费等经营性收费,参照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计价费〔1998)1077号)规定给予减免。属省属国有企业的,可按照(赣府发〔XX)19号)的规定,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40%收取费用。国有流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产权交易行为,按赣府发〔XX〕19号文件的要求,以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40%收取产权交易手续费。国有流通企业自主实施内部重组,涉及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收相关规费;未涉及产权变动的,免收内部企业间收益转移而发生的重复费用。在国有流通企业改组过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层和企业员工购买产(股)权资金不足的,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可用承担企业债务方式购买或置换国有产(股)权。(四) 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各级政府要制定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的具体办法,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国有流通企业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国经贸企改〔XX)859号)的政策措施。国有流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企业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要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对流通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向企业经营者或职工定向出售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资产,应规范“招拍挂”程序,在履行决策、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核程序后,要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卖给本企业职工,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切实妥善安排好原企业的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五) 重点培育大型流通企业。抓紧培育流通企业的大公司、大集团,着力培育和发展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从XX年起,省重点培育和扶持若干家大型连锁经营、现代物流、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发展。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在争取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和国债资金、设立财务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适当扩大授信额度,积极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工作。鼓励省级重点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市县人民政府要有重点地培育当地较大规模流通企业的发/PCO在培育大型流通企业的同时,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流通企业,积极争取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支持,并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省政府文件二、推广和运用现代流通方式,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六)加快商业连锁经营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制定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操作办法,特别是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环保、质监、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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