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盟人才选拔、培养、引进、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盟委、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阿党发〔2006〕5号)精神,结合全盟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盟人才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紧紧围绕人才聘用、培养、引进、管理等环节,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人才,为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三条全盟人才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优先培养现有人才,努力留住本地人才,重点引进急需人才,形成选人用人的良好机制,管好用活各类人才资源。 第二章人才聘用 第四条不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打破身份界限,坚持同岗同酬,进一步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真正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第五条拥有阿盟户籍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取得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毕业生,不受编制数额限制,原则上按专业对口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属于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经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比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引进人才的同等待遇。第六条除有关政策规定外,盟直事业单位空编实行集中统一考录招聘。根据需要,主要在阿盟籍全日制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中进行统一考录。第七条支持阿盟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对于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5000—10000元的奖励。鼓励盟内企业聘用阿盟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对聘用人数较多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和相应奖励。 第三章人才培养 第八条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立人才开发培养目录,采取送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每年有针对性地选派50—100名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各类人才到高等院校、发达地区进修学习,培养我盟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同时有计划地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盟讲学培训,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盟内现有人才通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提高学历和学术水平。脱产攻读取得学位并回盟工作的,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不受影响。凡2006年12月以后取得学位证书回盟内工作满2年以上的,硕士学位一次性补助2万元、博士学位一次性补助4万元(已在单位报销学费的除外)。第十条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各类专业技能培训教育。在年初制定上报优秀人才的培训方案,经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对其培训经费给予资助。第十一条鼓励通过项目培养人才,支持各类人才参与科技创新和科研项目开发。有关部门、单位每年要确定一批对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技术课题、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让各类人才参加项目投标、担任主持人或参与项目的开发研究。凡对全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经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给予3万元科研补助。 第四章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坚持引才与引智相结合,采取公开招聘、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灵活多样的方式,面向国内外引进我盟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让更多的国内外优秀人才和智力为我盟服务。第十三条经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引进的自治区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的人才,在我盟服务年限5年之内的,每人每年发放1万元住房生活补贴;服务年限超过5年并签订续聘合同的,再一次性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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