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业委会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但被告仍然提供物业服务且原告未提出异议。现原告请求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为依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提出异议。法院在平衡业主利益的基础上,委托政府对小区业主真实意思进行意见征询,以征询结果等情况确定原告主张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作出判决,得到二审法院支持。——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否则,在业主因不可抗力而遭受财产损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结合物业管理瑕疵的程度及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物业赔偿标准不易过高。——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的对象系小区全体业主,个别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所持异议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不足以作为个别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合理理由。——业主委员会的诉权来自于全体业主赋予的代表权。因此,对于仅涉及小区部分业主权益的纠纷,在小区自治规则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经业主大会决议明确授权,以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反映了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思。——嘉定区真建六街坊业主委员会诉上海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原告业委会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但被告仍然提供物业服务且原告未提出异议。现原告请求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为依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提出异议。法院在平衡业主利益的基础上,委托政府对小区业主真实意思进行意见征询,以征询结果等情况确定原告主张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作出判决,得到二审法院支持。关键词物业合同解聘条件法定解除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自2008年12月28日起建立,并于2010年2月12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止。此后双方未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于2011年4月20日明确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决定继续聘请被告为物业服务企业,期限为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现本案所涉小区的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未届满,故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尚未届满。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是否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决定召开业主大会,讨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于2012年8月7日公示表决结果,决定选聘案外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并以已选聘案外人为由要求解聘被告。然原告召开的该次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案外人的过程,经行政职能部门认定程序违法,应予改正,故原告依据2012年8月7日的表决结果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依职权于2013年2月1日决定召开业主大会,要求业主投票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聘被告,经征询,原告以2013年3月1日征询结果符合法定解聘条件为由,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对此,被告抗辩反驳征询结果的真实性。为探究业主的真实意思,一审法院委托当地政府部门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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