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浅议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9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9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浅议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摘要:寻衅滋事罪是我国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立出来而增设的一个新罪名,该罪的增设对打击那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的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该罪的行为类型和行为后果规定的不够明确,该罪在司法实践认定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且其中许多问题在刑法理论上也存在着较大争议,这更加大了司法实践的操作难度和同案不同罪的尴尬境地。本文通过分析该罪司法认定的现状,对比研究关于该罪认定标准的不同理论,探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以期解决寻衅滋事罪在司法认定过程中的难题。关键词:寻衅滋事司法认定司法解释宽严相济一、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的现状(一)基本性质难以把握寻衅滋事罪的含义主要是指行为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逞强好胜、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含义体现了该罪在行为方式上范围宽泛、随意性大,难以定性。例如,行为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也可能构成此罪。正因为该罪行为方式容易造成此罪与其它罪相混淆,所以该罪在认定基本性质上难以把握。(二)司法定性的不统一寻衅滋事罪在客观表现形式上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极其相似,这使得法、检两家或者同一案件不同法院在行为定性上经常存在分歧。这种定性的不统一,容易造成罪名的误用以及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存在分歧还不会造成最终罪名的滥用,这样不仅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维护。二、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的标准学者对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的标准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论,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一)侵犯客体论持此种理论的学者认为该罪应当以侵犯的客体作为司法认定的标准。根据该罪在刑法法条中的地位和顺序,该罪应该侵犯了双重客体,即社会秩序和他人的人身利益。只是对于社会秩序的理解,学者们又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例如车站、超市等;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不仅包括公共场所秩序,而且不限于公共场所秩序。笔者认为,公共秩序本身就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概念,没有特定的认定标准,因此以此种客体作为认定的标准缺乏实际的指导意义。(二)因果论该种理论认为实施行为是否“事出有因”是司法认定的标准。如果事出有因,则不是无事生非,不能构成此罪;如果事出无因,则可能构成此罪。笔者认为,构成此罪不能仅从是否事出有因来判定,而应该分析“因”的内涵。“事出有因”中的“因”所产生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有构成寻衅滋事罪所需要的因果关系,这要求认识案件的起因与构成犯罪所需的因果关系之间的联系。而案件起因与刑法理论上的必然因果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三)主观动机论持此种理论的学者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流氓动机作为司法认定的标准。寻衅滋事行为人实施各种行为其内心无非是肆意挑衅、无事生非、逞强好胜,是为了发泄或者耍威风、取乐,而这些心理都是一些流氓心理,是社会道德所不容的,也是其它罪名所不具有的。可是“流氓动机”是行为人内心的一种状态,是很难把握的,而且即使没有这种流氓动机,行为人的行为同样可能严重侵犯此罪所保护的法益。综上所述,学者们提出的几种理论认定标准都存在着不足,不能完全的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它罪之间的区别。本

浅议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9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坐水行舟
  • 文件大小22 KB
  • 时间2019-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