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蒙医医院检验医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规范检验流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特修订乌审旗蒙医医院检验医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委员会的宗旨是管理医学检验相关的事务,通过指定相关领域的科室和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流程或措施,报请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医学实验室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由指定相关科室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措施,以促进医学检验相关事务管理的持续改进。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召开。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接受涉及医学检验管理方面的提案、建议以及反映的问题后,及时汇总给秘书,提交委员会讨论。
第五条委员会的所有委员并不代表本科室的利益,而是以医学检验规范为原则,讨论所有涉及医学检验相关事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检验医学委员会是直接由主管院长负责的一级委员会。
第七条检验医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5人,秘书1人。
第八条检验医学委员会由管理、医学检验和临床专家组成。由医务处提名与候选人科室推荐相结合,经医院领导审核批准后聘任。委员会委员聘期二年,可连任(出国、调离、退休、不称职可随时补聘或更换)。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委员会常设机构设在医务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理、协调。每季度或紧急事务时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布置有关重要问题和事宜。
第十一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民主评议制度。在讨论涉及具体部门的事宜时,相关部门专家或主任可以列席会议,但不参与最后的表决投票。
第十二条委员会委员2/3到会时,可以开会。投票表决某项决议时,半数以上委员通过视为有效。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十三条检验医学委员会负责对医院从事医学检验的实验室的检验质量进行检查、监督与评价。接受工作人员对实验室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提案、建议和投诉,开会研究相关问题、形成决议,授权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措施、制度、流程、解决方案,供院务会进行决策以及付诸行政执行。
第十四条委员会将从以下方面,研究并促请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措施、制度、流程等,完善和改进医学检验相关事务的管理:
,尤其对现存检验科以外的实验室的整改提出建议与咨询意见,并进行监督;
,包括室内质控和室间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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