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院,刑事起诉书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上海检察院,刑事起诉书》,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书信函频道与你分享! 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刑事诉讼-诉状类)上海检察院,刑事起诉书第一篇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____检诉[],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单位、通信地址。,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某某盗窃一案,由__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某某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某某盗窃一案,由___公安局侦查终结,经___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告人某某盗窃一案,由___公安局侦查终结,___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人民法院经___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经依法审查表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些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多次实施犯罪的,应当一一列举各项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严惩)。此致_________人民法院检察员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附注:包括被告人现在处所,所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清单。来源:刑事起诉书上海检察院,刑事起诉书第二篇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XX检刑诉[2014]xx号被告人杨志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X族,文化程度为xx,被捕前系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电脑员,户籍地:(略)。xxxx年x月x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金水区公安局依法执行。本案由郑州市金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志成涉嫌盗窃罪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xx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志成,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志成,系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电脑员,自2014年1月份以来,利用管理、维护公司电脑的工作便利,以破译程序软件的手段,进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的VIP积分充值系统,VIP积分卡系统程序属于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的内部程序,被告人杨志成的工作范围并不包括进入该系统。其违反规定多次进入该系统,将作废的VIP积分卡激活并重新充值后用于个人消费,,最终实现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犯罪目的,于2014年3月28日案发。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的过程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杨志成与丹尼斯有限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该公司电脑室岗位职责说明、相关情况说明;赃物照片;涉案VIP积分卡;涉案VIP积分卡的透支消费明细表。证明被告人身份、被告人职责范围、被告人非法对废卡充值并消费。: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信息研究开发中心主任龚平、被告人杨志成的同事黄玲梅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职责范围,以及被告人有破译VIP系统的能力且实施了破译行为。:被告杨志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对废卡充值并消费,。: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一般技术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有破译VIP系统的能力且实施了破译行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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