肂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芁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芀第一章总则蒇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蒅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均适用本条例。蚀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由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领导,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实行经济特区的某些政策,相对独立的经济区域。羀第四条开发区以外引内联的形式,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发展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科研机构以及开发区需要的第三产业。芅第五条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土地平整工程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薃第六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肀第七条开发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螁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芆第二章行政管理羆第八条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代表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螃第九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膇(一)编制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莇(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发布开发区的管理规定;肄(三)领导开发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芃(四)按照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对开发区的土地进行统一管理;羈(五)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膅(六)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膂(七)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蚂(八)按照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蚈(九)举办和管理开发区各项社会事业;膆(十)管理开发区的财政收支;薅(十一)对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肁(十二)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授予的其他职权。蒈第十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的管理事务。芈第十一条开发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有关职能部门可以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发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开发区的工作,并对其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蚃第十二条银行、保险等部门应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蒁海关、商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直接办理有关业务,实行监督管理。腿第十三条开发区设立投资服务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代理、代办投资事务。肅第十四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关系,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肅第三章投资与经营羀第十五条鼓励国外、国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举办企业,或者采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经营。罿第十六条开发区不得举办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污染严重而无治理措施的以及产品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生产的项目。膆第十七条在开发区进行投资,投资者应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照手续。膄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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