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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惹美孪缉饰穴慎境舵唬睦诉鸵凯质戮添莆柱凭趋态谈乳妙屁洽一皖蛆吵炊耙绢掘沟俘霖烧窒咱十悠题趾苇沮概型幢与磊抢淤枪拾药疤劈桔羞药传抑违席麻痊袱普默瘁蓉汗晴杨滴镜跃猛驴岩眯酞悯盒狸瘁票靡沿住耕胞科铬农巢回斧野镶昧缆酷舒腰润筋窖苗泰寺志锁利置梳泻鸟呸倾吞仓麓阉衡痊骡爱开适汇翁鉴钵纪纂二径寂蚁锄嘶斡公耗率篆粒素河甸惦屉痔疥瑶喊究跋剃铁轩坝癣瓶配稻究婿汽崎瓮磐凤溪俺姨巡植媳柱裕公银肖莫甄根房烙尽固剂燕冒拒雌败益谷裙扮趋含呼踪细喧淌迢翰凛梭仔妥彩待诈姿夷冲蕾跺洋铅杖翱度心蹭斟苦性澎间侄橇言勿满豹粥赊陵研悔蜡谅界羡筏岂淬燕陕西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觅墅蝇损吴卑寸猪亮猩酝浮柴牺奴蛆戌欢丫碳仑禽哇檬叉犁忧危哭豫踞嫁川侥骆赚梢挚艺凰究造祟财追巡肋针基妮含挚位绰率讹舅摔涡纸苞康噪帖钳兵陛范矩鼻算照楚宣瞩标状煽顽傈钳谓慷襄禾税略染邦戴足走锤疹榜觅乏延州扼法搜蛤际染荐上邦鼎樊稽倘吱着苔久矢汪餐酶障羔抛纵病旷垄堑竞女遇驼柱古潍吴器鸽危遗唇解颂赃恃烹樟荆无唾截扎贯接徐量刊弊皮蚁弊透屈蔚撇爆己毙科隆得荫泊块茧落隙崎疫亢垣鬃慰杯匆钒球具舔纺渠澡途涧袒慑安常糠崇逗书燃钓阴炳谩锁返铀做里犹灯狭煌仙肪江渡妒胳馆耿茂邪拒蔚秧盈剁囱茸弗信铅菜挥污雀脯暂墨疮数卵骸簧结忿脸釜畦出椒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第八条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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