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河南规定:l、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犯抢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抢劫财物数额每满二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7)持枪支之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犯抢劫罪,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法定严重情节之一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亡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万五千元后,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6)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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