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物价局(计委),重庆市血液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血站、市级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有关区县中心血站(血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公民临床用血以及成份血供应价格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庆市辖区内所有血站(血库)向医疗机构供应的血液价格含采集、储存、分离以及检验的费用。二、重庆市各血站和中心血库采集处理后的血液和成份血的供应价格详见附表。三、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四、医疗机构的配血费仍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渝价[2004]143号)文规定执行。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储血费每袋10元。六、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可加收20元。七、如遇特殊情况时的临床抢救紧急用血,并指派专车专人运送,单程超过20公里可向患者收取运送成本费50元/次;单程超过50公里可向患者收取运送成本费100元/次。八、为了保障血液运输过程中的保存质量和输注安全,本着自愿的原则,由血液中心向临床医疗机构提供一次性专用血箱,供应价格每个5元;一次性输血器每付2元。九、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血站的血液、成份血供应价格参照重庆市血液中心的供应价格执行。十、我市无偿献血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收费继续实行减免,具体范围和比例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一、各级血站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不得再向患者收取其它费用。十二、本通知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附件:重庆市公民临床用血价格表二○○ 所有成分血及全血均由中心血站按标准提供,用血量以单位(U)计算,全血200mL为1U,成分血以200mL全血分离制备后成为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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