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8〕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规范学生公寓管理,提高学生公寓的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后函〔200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公寓是指我校学生住宿专用的房屋以及附属设备、设施和场地。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思想、情感、信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管理的好坏关系到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关系到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和校园文明建设水平。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良好的精神风貌。第四条学校统筹规划,根据实际需要保障经费投入,建设良好的学生公寓基础设施,逐步实现管理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智能化。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改革和完善学生公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1—第五条公寓工作人员应坚持“以生为本、以爱为源”的理念,始终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的宗旨,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建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学生自律组织有效参与、民主监督”的学生公寓管理运行机制。第七条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学生公寓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协调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关系;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学院在公寓开展工作的情况。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寓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服务及运行工作,其职责是:(一)落实学校的有关决策和任务,制定、落实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化水平;(二)负责公寓住宿资源的调配及管理;(三)负责学生公寓设施、设备等资产的使用管理;(四)负责学生公寓水、电、暖的使用管理;(五)负责公寓安全管理、秩序维护,教育引导学生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六)负责公寓内及楼周围护坡内等公共区域卫生保洁,督促检查学生宿舍的内务及卫生;—2—(七)配合各学院做好学生在公寓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参与公寓民主管理,积极开展公寓文化建设,发挥公寓文化育人功能,把公寓建设成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八)全心全意为学生提供高质量服务,积极开设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服务项目;(九)负责向学院及时通报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每学年对各学院的公寓工作总体状况进行评价;(十)负责对公寓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聘用及奖惩。第九条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根据学生公寓运行的实际需要审定公寓中心财务预算;根据学生宿舍设备设施的实际情况,核定和落实公寓设施设备的年度维修及改造、更新费用等;对缺少的家具设备、设施及时予以添置。第十条安全管理处负责指导、督促公寓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治安事件或案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第十一条后勤管理处负责保证学生公寓水、电、暖的正常供应,做好公寓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专项工程的实施;负责学生公寓楼周边环境的保洁及绿化。第十二条各学院要积极在学生公寓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逐步完善学生工作进公寓的体制机制。(一)学院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要经常深入公寓走访,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思想情况,加强情感沟通,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3—(二)加强学生在公寓行为表现的考察、考核,做好学生在公寓表现的评价工作;(三)依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发生在学生公寓内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四)负责学生宿舍日常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应急疏散演练及消防演练,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生公寓安全、稳定;(五)负责组建学院宿舍管理委员会,由院学生会副主席兼任主任,培养培训相关学生干部,推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六)加强公寓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切合学生需要的教育活动;(七)会同公寓中心做好学生宿舍的安排和调整工作。第十三条学校培育和发展学生公寓自我管理组织,组建宿舍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管委”),由校学生会副主席兼任主任,设置相关组织机构,参与学生公寓民主管理。宿管委具体负责公寓片区及各楼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开展文明公寓、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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