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
山东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站
武齐心
一我国辐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成
第一层次国家法律。
第二层次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第三层次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也属于第三层次
二、辐射环境法律法规产生背景
核设施近百座
放射源多达十万枚
放射性废物越来越多
三、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449号令)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
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应当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辐射防护安
全监督员由从事辐射防护工作,具有辐射防护安
全知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认可的专业人员担任。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
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
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
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环境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
辐射环境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辐射环境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制定
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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