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切实可行的问责制度
所谓“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自2003年“非典”时期两位政府高官因未能恪尽职责而去职以来,问责制度开始在中国露出一角,2008从中央到地方又有多位官员因失职而丢掉原有职务。可见,如果能够走向健全成熟并能在制度上加以配套,问责制度将继党内民主和村民选举而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新看点。
在中国,要建立并实施真正意义上的问责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严格划分职责
问责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门与官职之间有严格的职责划分,并以宪法和法律来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谁来问责,何人依何种程序判定官员失责。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不仅是一种摆设,而且为权力斗争和铲除异己增加了新的工具。在目前,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如何确定,还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是书记负责,还是行政首长负责,目前也没有透明合理的判断依据, 只有执政党及其官员在责任体系之内,在严格的职责划分的基础上, 才能实施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问责制作为一种多层面的责任追究
, 不能仅限于重大灾难或是伤亡事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 更应涉及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其他领域的一些“延时”了的政治和道义责任。
二、要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化水平
问责的目的是对人民负责,而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让人民知道这个国家正在发生的一切,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无法追究失职行为。只有政府透明,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官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让企图瞒报事故者没有瞒报的制度空间。建设政务公开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措施作保障。对政府哪些信息必须公开作出明确的规定, 并同时制定相应的违法惩戒措施。同时, 注意政务公开的实效性。只有真正实现政务公开, 使得政府行政透明化, 才能最终走出信息不对称的困境, 从而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与追惩。
三、要加大异体问责力度
我国目前适用的仅仅是一种行政问责,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行政机关充当问责主体,远不能达到政治问责的高度。综观世界各国问责制的实践,问责制既需要同体问责,也需要异体问责,但关键在于异体问责。异体问责是更有效、更民主的问责方式,离开异体问责的问责制必然是苍白无力的。问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而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的上下级之间。公众追究各级官员的责任,才能确保责任体系中没有缺失的环节,形成良好互动的体系。而现在我国的一些问责实施过程中,都是下级因失误被上级要求辞职或解职。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上级与下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由于异体问责的主体多样性,这决定了异体问责体制的有效实行将大大提高问责效果,提高公民的参政意识与监督政府意识,这正是深化异体问责的核心内容。首要任务就是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问责功能。各级人大及其代表应树立“问责”的观念, 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 切实履行人大和代表的义务。加强司法机关的问责。非执政党的监督作用的发挥程度决定了执政党和政府的行为接受约束的程度。权力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多种途径来行使问责主体的权力,比如进行特定问题调查、举行听证会等。我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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