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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老场坝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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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老场坝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龙里县城老场坝片区居民住房始建于上世纪50、60年代,房屋低矮破旧,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突出,供排水、供电、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落后。为规范老场坝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老场坝片区进行旧城棚户区改造,对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予以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财政部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黔南州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暂行办法》、《龙里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现阶段国家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要求,结合老场坝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征收主体龙里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明确龙里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协调指挥部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该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征收范围龙里县城老场坝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起小街园路,南至环城路,西至贵都联络线,北至中山路;具体范围详见《龙里县城老场坝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三、征收补偿原则(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让利于民的原则。房屋征收和安置工作要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安置后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二)公开公平、同地同价、同物同价原则。本项目房屋征收区域内,对相同质量、相同类别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等按同一标准进行补偿,并及时公开公示。(三)奖励原则。对先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按时搬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优先签约及搬迁奖励。四、搬迁期限、奖励期限及奖励对象搬迁期限为自县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奖励期限为自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送达《房屋征收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奖励对象为在奖励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搬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五、补偿方式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置(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一)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置,(房屋产权调换)。按照“征一还一”的原则,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该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内新建的商品房中自主选购商品房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1)被征收房屋计价及购房凭证。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本方案货币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测算计价,并向被征收人出具同等价值的购房凭证。被征收人凭该购房凭证,到该片区实施棚改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购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选购商品房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差。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其购房凭证记载的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20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补差;超过10㎡不足20㎡(含2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26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补差;超过20㎡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向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补差购买。被征收人选购的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大于其购房凭证记载的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5㎡以内(含5㎡)的部分,被征收人按主街道经营性用房8000元/㎡、内街道经营性用房60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补差;超过5㎡不足10㎡(含1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主街道经营性用房12000元/㎡、内街道经营性用房80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补差;超过10㎡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向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补差。被征收人选购的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其购房凭证记载的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10㎡。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其购房凭证记载的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的,剩余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在结算时按本方案中货币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补差。被征收人选购的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其购房凭证记载的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的,剩余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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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