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例【案情简介】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黄长富被告人黄长富原系上海市税务局杨浦区分局(后更名为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以下简称“杨浦税务局”)工作人员。1997年,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以下简称“杨浦分局”)成立了税务案件侦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税侦室”)。被告人黄长富由杨浦税务局安排至杨浦分局税侦室,帮助公安机关工作,并直接参与对危害税收征管案件的侦查工作。 2001年4月,因万庆任法定代表人的港勇公司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调查,万庆的姑夫谢存荣至杨浦分局税侦室找到被告人黄长富,请求黄帮助探听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调查情况。黄长富了解到杨浦分局税侦室已接到关于港勇公司涉税犯罪举报的情况后,通过电话透露给谢。尔后,谢于某晚到黄长富家,黄再次将其掌握的港勇公司被举报的情况向谢透露。谢随后又将探知的情况告知万庆。同月某日,万庆与谢存荣等人在本市某饭店宴请黄长富,席间,万庆直接向黄探听举报情况,黄即将港勇公司被举报的情况透露给万庆。随后的同月某日,被告人黄长富得知港勇公司员工王某被公安机关询问,且公安机关查处的是港勇公司与施文彪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的情况后,即主动打电话给万庆,告知王某已被公安机关询问的情况。当晚,万庆再度约请黄长富吃饭,席间,黄将掌握的上述情况透露给万庆。万庆获悉后,即将港勇公司的财务帐册予以销毁。同年5月下旬某日,杨浦分局因万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准备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派员至港勇公司办公地点找万庆未果。当日,万庆、谢存荣得悉此情况后,即由谢出面约请黄长富当晚在本市某饭店见面。被告人黄长富在明知公安机关寻找万庆未果的情况下,不但应约与之见面,而且还指使万庆先避一避,并答应次日到单位打听情况。分手后,万庆回到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2002年3月,万庆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被告人黄长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黄长富上诉提出,他把举报的事情告诉万庆和谢存荣是错误的,但是,他不知道举报的具体内容。他也没有叫万庆“避一避”,原判证据不足,定性不当。要求二审改判,宣告无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本案诉讼程序合法有效,原审认定被告人黄长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根据证据材料认定被告人具有查禁犯罪职责的主体身份并无不当,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黄长富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点】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长富作为参与查处涉税犯罪活动的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负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和保守侦查秘密的义务。虽然黄长富没有参与查处万庆涉税犯罪案件,但是其与侦查万庆涉税案件的承办人员同室办公的便利条件使之具备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能力和条件,客观上黄长富也故意实施了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行为。因而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长富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定罪正确。由于万庆被举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申集公司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万庆也没有逃跑,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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