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予备案
序言
,“您”指投保人,“我公司”及“保险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保证您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您要仔细阅读本条款的内容。在确保您对本条款的内容均明白无误,且对您所不能理解的内容已经向我公司提出询问,我公司对您所询问的问题均解答清楚,而且对我公司的免责条款、以及其他可能导致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均向您明确说明后,您可与我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和确定合理的保险费收取标准,您应当向我公司如实的说明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相关情况。
,则合同双方应遵守该内容;如果标题没有明确约定具体内容,则该标题仅作为阅读指引,不构成对合同内容的规定和解释。
第一章我公司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起3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因疾病经我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在保险期间内住院进行治疗的,我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级数
报支后医疗费用级距
我公司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自付比例
1
1000元及以下部分
55%
45%
2
1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
60%
40%
3
4000元以上至7000元部分
70%
30%
4
7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80%
20%
5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90%
10%
6
30000元以上部分
96%
4%
注:本给付比例表为分档累进给付表,住院费支出在0—1000元之间的,我公司给付比例为55%;超过1000元不足4000元的部分,我公司给付比例为60%,其余按上表类推。
我公司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金额超过6000元时,我公司就其超过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但累计给付金额不能超过其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我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不能超过其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至本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日仍未出院的,我公司继续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日起90日(含90日)。
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给付,确定需要入住特殊病房的,必须书面通知我公司并获得我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我公司将按普通标准给付。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实需要转院治疗者,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的医务人员签署的诊断证书及医院的转院证明,并经我公司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住院医疗费用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处取得了补偿,我公司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