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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档案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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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档案条例00152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发展档案事业,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医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从事档案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区域内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第七条综合档案馆按照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分级设置,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各种门类的档案以及其他可以由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第八条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符合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部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第九条企业档案馆的设置由企业自主决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经过其主管部门批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第十条单位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管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十二条档案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档案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档案业务: (一)档案业务咨询; (二)档案整理; (三)档案价值评估; (四)档案技术服务; (五)档案寄存保管; (六)营业执照核准的其他档案业务。档案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三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归档的,单位文书或者业务部门必须收集、整理,并按照规定时间交本单位档案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档案。第十四条实行档案登记备案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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