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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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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科技研究工作,促进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管理和协调项目的实施,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发挥科技进步对于我市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推动建设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市建设领域技术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参照《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科技项目指的是在市建设与管理局立项,与建设领域相关的应用基础研究、科研开发、软科学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等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相关管理。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是建设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年度建设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评审、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的中介机构处理在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评审、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环节中的事务性工作。有关受托机构向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服务。第六条建设科技项目在立项和验收环节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建设与管理局从厦门市建设系统专家库中遴选出5–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掌握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建设科技项目进行立项或验收的专业评审。第七条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一)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评审、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承担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二)评审专家的回避。与项目承担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项目承担单位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专家,应实行回避;(三)中介机构的回避。中介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第八条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恪守工作纪律,保持客观、公平、公正,并对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进行保密。第九条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十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工作重点、本市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本市建设领域中心任务、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等确定年度建设科技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第十一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建设科技项目,发布年度建设科技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明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申报要求。第十二条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应符合本市建设科技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第十三条科研开发优先支持我市适宜技术研究,能够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项目。第十四条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我市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项目。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以下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足配套经费的能力,具备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二)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项目组成员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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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05